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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昆山驾校提醒您:本市驾培行业全面推行新版《驾驶员培训合同》

小昆山驾校      2017-11-04       2883

自2017年11月1日起,本市驾培行业全面推行 新版《驾驶员培训合同》

原合同名称: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驾驶培训合同(2014版):按周期培训阶段

新版合同名称: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培训服务合同(2017版):按学时

为更好的提高对学员的综合服务,进一步提升培训质量,小昆山驾校组织全体教练员及员工进行新版合同的解读及培训,正确认知本次合同改革带来的变化。




同时,也为小昆山基地 25家进场单位就行本次新版《培训合同》进行培训讲解。

此次新版《驾驶员培训合同》明确了以下几点内容:

1、倡导科学设置培训费用支付方式;

2、强调对学驾人的权益保障;

3、明确了培训机构和学员的权利和义务;

4、明确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情形。

一、增加培训内容以及自主选条款

2017版《培训合同》明确写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的四个教学部分的培训内容、学时,让学员明明白白知晓培训内容及学时。

同时,学员可以选择“先学后付”或“预付费用”的费用支付方式,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自主选择培训时间、教练员”或“由培训机构安排教练员并约定培训时间”的教学预约方式。


二、费用支付分成理论知识培训实际操作培训两部分

2017版《培训合同》将培训费用分成“理论知识培训等费用”和“实际操作培训费用”两部分。学员先行支付理论知识培训等费用,接受相关培训,通过科目一考试合格取得学习驾驶证明后,再支付“实际操作培训费用”。这种费用支付方式对于选择“预付费用”的学员,无需一次性支付所有费用,有利于保护学员合法权益,减少合同解除产生的退费纠纷。


三、提供两种实际操作培训服务方式供学车人选择

2017版《培训合同》将实际操作培训服务方式分为“先学后付”和“预付费用”两种,由学员自主选择,以满足不同学员的需求,体现了个性化的服务特点。

在实际操作培训中,按“驾驶模拟器培训”、“基础和场地驾驶”、“道路驾驶”三个部分,由学员和培训机构约定不同时段费用,并按实际培训时段收取相应费用,确保学员权益。

四、增加“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地点(网址)”条款

为提高培训机构服务信息的透明度,2017版《培训合同》中写明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的培训地点(包括网址)

上海大多数培训机构不具备自有训练场所,故增加培训机构进驻经营性教练场的“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地点。

同时,明确课堂教学地点、远程网络教学网址、“驾驶模拟器”培训地点、“道路驾驶”训练路线、区域等信息。

五、增加“培训流程与预约考试学时要求”条款

2017版《培训合同》明确了培训过程中,各教学部分培训和预约考试关系;设定了应完成约定基本学时再预约考试的条款,以确保正常的培训与考试流程,提高学员培训服务质量和考试合格率。

六、明确培训机构、学员的权利义务

2017版《培训合同》明确了学员有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的权利(适用先学后付);

明确学员若发现教练车未经检测合格、不在规定的训练场地、路线、时间提供培训等问题,有可以拒付学车费用的权利;学员选择教练员、培训时间的,有要求培训机构按约定提供相应培训服务的权利,选择由培训机构安排教练员并约定培训时间的,有要求培训机构主动安排培训时间的权利

明确学员培训期间如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有其他不宜接受培训情形的,有及时告知培训机构的义务;在无教练员指导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的义务等。


2017版《培训合同》明确了培训机构对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不提供后续培训的权利

培训机构有义务提供指教教练员信息,便于学员选择的义务;如实记录培训全过程,向培训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查询服务的义务;承担在培训过程中发生违法记分或事故的责任;收取培训费用应开具费用发票的义务;按规定要对学员开展结业考核,发放《结业证书》的义务等。

七、确定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情形

2017版《培训合同》明确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情形。

1、终止合同的情形有:双方约定的培训服务内容和学时履行完毕的、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届满的,以及本合同有效期届满的情形。

2、学员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自身因疾病等原因不适合继续接受培训的,培训机构存在弄虚作假、多收费等行为。

培训机构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学员存在不得申请驾驶证情形或严重影响教学安全和秩序的行为、擅自操作教练车并造成损害后果、学员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第五次考试不合格。解除合同的,培训机构除应退回学员提交的个人信息外,还应按照学员未接受的培训学时(包括理论知识培训),退还已收讫的相应费用。

八、增加培训机构和学员双方的违约责任

明确培训机构、学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明确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结合不同违约情形,设定继续履行、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对于培训机构而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主动提供培训服务造成学员学时不足的(使用预付费用),因人员、车辆原因造成学员不能按预约时段接受培训的(使用先学后付),违反本合同约定多收费用的,未提供合法合规的训练场地和车辆的,除应继续履行、采取相应措施外,还应向学员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应比例违约金。

2、对于学员而言擅自操作教练车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因迟到、早退造成培训学时不足或是不在约定时间接受培训的,未完成约定培训学时而自主预约考试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有其他不宜接受培训情形未尽及时告知培训机构义务造成不利后果的,设定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九、增设责任免除条款

培训机构除因不可抗力外,还存在培训道路和区域因交通管制导致培训机构不能按约定为学员提供培训服务的,在此情形下应免除培训机构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学员除因不可抗力外,如突发影响驾驶培训安全的疾病,不能按约定时间接受培训的,也应免除学员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考试相关费用列入其他约定

2017版《培训合同》将学驾人统一委托培训机构代收与考试相关的费用(含考试费、设备租赁费、驾驶证工本费等)列入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中明确,体现教、考分离的原则。

以上部分内容摘自“上海交通”

温馨提醒:

报名时,学驾人应到培训机构经营注册地报名,与培训机构签订正规《培训合同》,支付培训费用应索取学车发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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